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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原告
頌讚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安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國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

㈡請針對被告異議意旨(被告稱:因裝潢工程合約拖延1個多月及與合約施工內容不符,品質不良,本人提出異議等語)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表示意見。(應附繕本1份)

㈢請提出兩造間之裝潢工程合約書影本(所提影本須與原本完全相符;原本本次不必提出,請妥善保管,於日後言詞辯論時攜帶到庭供本院核對)。

㈣請一併陳報:原告是否同意將本案移付調解?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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