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 原告
- 頌讚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安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國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
㈡請針對被告異議意旨(被告稱:因裝潢工程合約拖延1個多月及與合約施工內容不符,品質不良,本人提出異議等語)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表示意見。(應附繕本1份)
㈢請提出兩造間之裝潢工程合約書影本(所提影本須與原本完全相符;原本本次不必提出,請妥善保管,於日後言詞辯論時攜帶到庭供本院核對)。
㈣請一併陳報:原告是否同意將本案移付調解?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