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 原告
- 頌讚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安儷
- 被告
- 吳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吳國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20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惟本件僅屬程序上之駁回,未經實體審究,故原告仍得再行起訴,附此敘明(起訴時應備齊起訴狀、起訴狀繕本、證物及繳納裁判費,並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自不待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