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08號上訴人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