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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08號

上訴人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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