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14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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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裕峯
- 被告
- 宮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61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