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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80號

上訴人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102年度南簡字第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8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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