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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1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17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中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589元(按: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雖記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75,589元及其利息」等語,惟究其真意,應係請求除原判決已命給付之3萬元外,再請求給付445,589元之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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