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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台灣國寶牛樟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熊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屬於簡易事件,依法應先行強制調解程序,但經本院訂期調解,被告並未到庭,視為調解不成立。是本件應即進入訴訟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1、2節規定徵收裁判費。茲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5,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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