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03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1033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沈國揚
- 訴訟代理人
- 江正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娥
- 被告
- 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03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