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1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鈺雯

原告
弘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昱邦
被告
黃昱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昱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