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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鈺雯

原告
京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証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吳梅子核發支付

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3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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