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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榮格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客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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