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 原告
- 董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漢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漢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