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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黃瑪玲

  • 當事人
    天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原   告 天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源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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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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