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劉秀君
- 當事人許展榮、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61號原 告 許展榮 被 告 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鎮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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