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許展榮
被告
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鎮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