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61號
- 原告
- 許展榮
- 被告
- 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鎮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