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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德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1311號原   告 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錫欽 訴訟代理人 何健滿 粘孝民 被   告 吳德木 洪益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160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0,160元,及自民 國10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見103年度南簡字第202號卷第19頁)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本件被告吳德木、洪益豐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吳德木所簽發、經被告洪益豐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屆期於103年10月6日提示, 竟不獲兌現,待原告提起本件給付票款訴訟,被告吳德木亦僅清償20,000元,其餘均未清償。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訴之聲明票款,及加給自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60,160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上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96條第1項、第144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吳德木、洪益豐既分別為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票款,並加計自103年10月6日即付款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從而,原 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1,770元應由被告連帶 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瓊琳 ┌───────────────────────────────────────────┐ │附表: │ ├───┬───┬─────────┬─────┬─────┬──────┬──────┤ │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利息起算日 │ │ │ │ │ │(新臺幣)│ │(即退票日)│ ├───┼───┼─────────┼─────┼─────┼──────┼──────┤ │吳德木│洪益豐│第一銀行歸仁分行 │FB0000000 │180,160元 │103年10月4日│103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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