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臺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