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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
    彭家芸

  • 原告
    祥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71號原   告 祥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家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林青庠、洪小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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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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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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