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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原告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洪永澎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澳凱利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澳凱利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5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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