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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8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8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告
易錚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妤溱(原名穆素珍、穆誼錚、吳穆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易崢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易錚圓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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