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 原告
- 智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鈞
- 被告
- 益勝光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開發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款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