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 原告
- 億薈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群益
- 訴訟代理人
- 黃群馨
- 被告
- 馮 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三地門鄉○○村○○路○段00巷0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