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簡字第11號
- 原告
- 施芷芬
- 被告
- 凱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元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20,000元。」,嗣於103年7月26日具狀將本件訴之聲明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45,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至被告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關於原告擴張應受判決金額之聲明,符合上開條文之規定,本院應於擴張後之聲明範圍進行審理。
二、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上開聲明之擴張,致請求金額已逾50萬元,本案即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簡易訴訟,又被告未合意本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