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勞簡字第9號

給付年薪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勞簡字第9號

原告
王貽德
被告
米迦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慧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薪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按本金新台幣80,000元計算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3月3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米迦勒有限公司應依雙方簽訂之聘任契約書第二條,於聘任始日民國(下同)102 年7月1日即應支付原告聘任年薪報酬新台幣(下同)380,000 元;嗣屢經催討,除於103 年3月3日電匯80,000元外,迄今遲未支付。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提出聘任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為憑。

二、被告陳稱:對原告主張無意見,對原告之請求逕行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既已在言詞辯論時逕為認諾,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給付年薪報酬,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200元,惟本件原屬強制調解事件,因原告誤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柯慧士為被告,而柯慧士又未到場,以致調解不成立,經進入簡易訴訟程序後,原告經闡明始變更被告為米迦勒有限公司,柯慧士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被告對原告請求之內容已當庭為認諾,且表明訴訟費用希望由原告負擔,是以本件苟原告在起訴時即以米迦勒有限公司為被告,而非誤以柯慧士為被告,應在調解程序即可成立調解,之所以未能成立調解而進入訴訟程序,實可歸咎於原告誤列柯慧士為被告之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意旨,被告雖受敗訴之判決,僅應負擔相當於調解費用1,000元,其超過部分應由原告負擔,爰依職權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4條、第78條、第80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