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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瑪玲黃瑪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訴訟代理人
謝坤昇
訴訟代理人
邱聖傑
被告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上午9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李俊宏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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