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曼君
- 訴訟代理人
- 謝坤昇
- 訴訟代理人
- 邱聖傑
- 被告
-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上午9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