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1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鈺雯

原告
弘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昱邦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黃昱忻核發支付

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81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