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18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象菊
- 訴訟代理人
- 陳雪芬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芬
- 被告
- 陳林素珠即宏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189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於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新台幣壹仟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肆佰肆拾伍元之範圍內,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執行債務人陳建誠自被告處離職日或上開債權全數清償為止,就執行債務人陳建誠每月得向被告領取之勞務報酬(包括薪資、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在三分之一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