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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2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秀君

上訴人
即被告
駿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鼎富即達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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