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2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駿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鼎富即達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