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2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富士離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珠環
- 被告
-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2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下午1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