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獻楠王獻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富士離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珠環
被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2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下午1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法 官 王獻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