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何清池何清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訴訟代理人
馬振槃
被告
三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西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11時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