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盛頓
- 訴訟代理人
- 羅志亮
- 訴訟代理人
- 馬振槃
- 被告
- 三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西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11時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