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617號受罰人 柯忠孝 上列證人因原告與被告陳明輝即德興藥行間清償債務事件為證人而 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忠孝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103年9月2日 到場應訊,該通知寄存於受罰人住所地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並據派出所員警電話告知,受罰人曾前往領取該開庭通知,亦有本院103 年9 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