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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6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617號

上訴人
陳明輝即德興藥行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大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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