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617號上 訴 人 陳明輝即德興藥行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大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