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林龍發
- 原告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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