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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 原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2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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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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