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原 告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ꆼ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