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救字第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30號
- 聲請人
- 王慶福
- 送達代收人
- 黃龍昌律師
- 相對人
-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3年4月9日受僱於相對人,擔任總務,負責外勞宿舍管理、零件之採購及送修、原物料之採購及會磅、廢料之會磅等工作,於102年2月5日上午11點41分許,聲請人騎乘機車外出會磅,在臺南市○○區○○路00號前發生車禍,致聲請人受有顱內出血、左側第三至第九肋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等傷害,並經勞工保險局認定為職業傷病事故,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公傷、事故報告單、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及勞工保險局函為憑,且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9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民事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認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