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黃瑪玲
- 當事人許展榮、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66號原 告 許展榮 被 告 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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