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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1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訴訟代理人
蕭淑玲
被告
永勝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閔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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