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47號 原 告 洪崇仁 被 告 鄭偉哲即宏逸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