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原 告 洪建樺即祥宥電器行 被 告 薛穎凱即京鶴日本料理店 訴訟代理人 薛忠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13日到103年7月23日至京鶴日本料理店安裝冷氣,被告卻未給付冷氣安裝材料費、維修冷氣費及冷氣代工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16,960元。 ㈡施工前有口頭告知被告施工材料價格,被告為求按時開幕說先作在說,事後原告詢問工程師陳秋雄請款單要給誰,工程師陳秋雄叫原告直接把請款單送給被告即可,被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16,9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京鶴日本料理店的工程是發包給工程師陳秋雄,所有的裝潢、冷氣安裝,還有水電、粉刷等,都由總工程師承包,原告是總工程師找來安裝,應由總工程師向我請款,我再給總工程師錢,但原告違反慣例,直接向我請款。 ㈡原告僅負責安裝冷氣,冷氣是我自己去買的中古冷氣,原告卻要12萬多元安裝費,金額過高,我請原告去向總工程師請款,總工程師認沒有問題就會向我請款。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臺上字第3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於103年7月間,為被告京鶴日本料理店安裝冷氣,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冷氣安裝費及材料費用等情,惟為被告否認並抗辯稱,伊將京鶴日本料理店工程發包給工程師陳秋雄,相關之工程款也是給付予陳秋雄,被告不應向伊請款等語置辯,則依前開說明,原告應就其對被告有冷氣安裝工程有報酬請求權負舉證責任。 ㈡次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陳秋雄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其係介紹原告為被告施作系爭冷氣安裝工程,由兩造自行洽談等語,然證人陳秋雄亦證稱系爭京鶴日本料理店建物結構體係由其向被告承攬興建,但其餘裝潢、冷氣、木工等工程則另外發包他人施作,且該部分工程款均由其審核確認後,由其向被告請款,再轉支付予各個承包商,如各該工程施作有瑕疵,亦由其對被告負瑕疵修補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則系爭京鶴日本料理店興建、裝潢等相關工程,既均由證人陳秋雄向被告請求施作之工程報酬,且亦由證人陳秋雄負瑕疵修補等責任,則證人陳秋雄就系爭京鶴日本料理店冷氣安裝等工程應係基於承攬之地位,而非單純為施作者之介紹人,則被告抗辯其將系爭京鶴日本料理店施作工程交由證人陳秋雄承攬等語,尚堪採信。參酌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本件冷氣安裝費依照以往工程慣例都會給陳秋雄請款,且送出請款單被扣款,如果認為扣款太嚴重也會向介紹人討論,而直接向介紹人收款,至於介紹人如何跟業主談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4、22頁),可原告施作系爭冷氣安裝工程之契約相對人應為陳秋雄,而非被告。 ㈢綜上,債權人僅得基於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件被告既非原告施作系爭冷氣安裝之契約當事人,原告基於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冷氣安裝之貨款116,96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1,220元, 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