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臺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