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祥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家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林青庠、洪小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