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71號原 告 祥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家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林青庠、洪小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