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 原告
-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永澎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澳凱利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澳凱利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5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