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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莊政達

原告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洪永澎
被告
澳凱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超宇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兩造於簽訂之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財物採購契約第18條第4項規定中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路000號,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於104年1月12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7頁),本院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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