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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254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5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林天賞
被告
王子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天賞、王子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天賞之住所或居所地址及被告王子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提之民事起訴狀固列有被告林天賞之姓名,但未列被告林天賞之住所或居所,亦未載明被告王子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林天賞之住所或居所地址及被告王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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