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陳淮舟、蔡青峰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醫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30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 告 醫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抗辯,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發票日、付款行、票號、面額等詳如附表所示,經依法提示後,卻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證;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 2紙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為發票人,依前述規定,自應就前述票款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2,251,8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51,870元,是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23,374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幸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付 款 提 示 日│利息年利率│ │號│ │ │ │(新臺幣) │ │(利息起算日)│ │ ├─┼───────┼─────┼─────┼──────┼──────┼───────┼─────┤ │⒈│醫捷生物科技股│聯邦銀行南│ 0000000 │ 815,300元 │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 │6% │ │ │份有限公司 │臺南分行 │ │ │ │ │ │ ├─┼───────┼─────┼─────┼──────┼──────┼───────┼─────┤ │⒉│醫捷生物科技股│聯邦銀行南│ 0000000 │ 1,436,570元│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6% │ │ │份有限公司 │臺南分行 │ │ │ │ │ │ ├─┴───────┼─────┴─────┴──────┴──────┴───────┴─────┤ │ 備 註 │利息均自起算日計算至清償日止。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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