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377號原 告 黎再興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薛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訂立房屋預訂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原告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被 告已於103年1月29日交屋。依系爭契約,系爭房屋主臥室馬桶應採用Derek生產之CD08型號之馬桶,門窗應採用正 字標記大同氣密式鋁門窗,惟交屋後原告發現馬桶採用大陸品牌Ying CD08,鋁門窗則採用王冠氣密式鋁門窗,被 告顯有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之情事,爰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二)按Derek生產之單體馬桶一個價值新台幣(下同)55,600 元,門窗部分,因系爭房屋共有11扇窗戶,全部採用大同鋁門窗須169,728元,另外原告因被告之債務不履行行為 ,身心痛苦異常,爰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萬元。 (三)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75,328元。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原告起訴被告於101年8月15日出賣系爭房屋予原告,原告於交屋後始發現主臥室馬桶之建材,及門窗採用王冠氣密式鋁門窗建材,與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書不符,故就馬桶部分請求55,600元、門窗部分請求169,728元之損害賠償, 並請求慰撫金5萬元,共計275,328元,惟基於以下理由,應認原告請求於法無據。 (二)門窗部分: ⒈按兩造間系爭賣賣契約書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圖說上未註明之建材設備均依附件(七)施工,任何口頭承諾或未記載於本合約之變更均無效。」,次按附件(七)第三條第5款規定「門窗:採用正字標記大同等氣密式鋁門窗。 」,可認就門窗部分,兩造並無約定限制專用大同乙牌,僅需具有「正字標記」即可,故被告若提供大同同級品或更高級、具有「正字標記」之建材,自無違約,難認係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 ⒉今查,原告現所提供之王冠氣密式鋁門窗,其製造商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標準局檢驗局頒發正字標記證書及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在案可稽。系爭房屋之鋁門窗是被告委由詠晨企業行施作,依詠晨企業行提出之估價單,估價金額為1,152,600元,尚較大同氣密式鋁門窗 之985,668元為高,可證明王冠氣密式鋁門窗之價值號效 用及品質,應較大同乙牌為好,且王冠氣密式鋁門窗CHT9窗型,亦經兆立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通過風雨及隔音性能測定,足證被告提供之王冠氣密式鋁門窗CH-T9窗型,具有正字標記。 (三)馬桶部份: ⒈兩造間系爭契約附件(七)第四條第1款規定「衛浴設備 :馬桶(主臥室採用Derek CD08、次臥室採用TOTO CW 454 SGU)或同等級系統。」。 ⒉查,被告就原告房屋之主臥室衛浴部分,確實提供契約約定之Derek CD08馬桶,此有Derek製造廠商「隆昌窯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隆昌公司)出賣系爭馬桶予被告而出具之出廠證明書可證(參被證四),參照隆昌公司出具之產品保固書亦記載為CD 0830JC單體馬桶(參被證六), 足證被告已依約交付馬桶。況系爭安裝之馬桶,於兩造訂約時,即已安裝於展示中心並設置供使用,現仍存在,原告於買受系爭房屋時,即已參觀並獲人員介紹將買此型號馬桶。 (四)慰撫金部份: 被告提供王冠氣密式鋁門窗,該門窗確實具備應有之價值、效用及品質,原告何來身心痛苦異常之說,被告主張原告請求並無理由,或請求金額過高,應予酌減。另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若為債務不履行,然被告至多侵害原告債權,而無侵害其人格權,按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原告不得請求慰撫金。 (五)原告請求權基礎不明,亦無舉證其損害賠償金額: ⒈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按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903號判 決意旨:「民法第184條第l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原告若主張被告成立侵權行為,應就侵權行為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然原告並無舉證其確受有該些損害及相當因果關係,亦未說明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而來,原告之訴自無理由。 ⒉債務不履行關係:承前所述,被告並無任何違反契約情事,自無成立債務不履行,另原告亦未說明損害從何而來。(六)綜上,被告並無違反契約情事,並不構成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被告提供之物均非為瑕疵,況原告已同意受領系爭房屋,並無保留瑕疵請求權,此有房屋驗收聲明書在卷足憑(見被證八),依民法第356條買受之檢查通知義務 之規定,原告亦已為承認,不得再對被告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而原告亦未就損害賠償金額負舉證之責,應認原告請求無理由。 (七)爰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之結果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⒈兩造於101年8月15日訂立房屋預訂買賣合約書,原告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 及其坐落土地。被告已於103年1月29日交屋。 ⒉依系爭契約第八條第二項約定:圖說上未註明之建材設備均依附件(七)施工,任何口頭承諾或未記載於本合約之變更均無效。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即被告)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⒊依系爭合約附件七第三條室內建材,門窗採用正字標記大同等氣密式鋁門窗,並附紗窗,落地門採用8mm強化玻璃 、窗戶採用5mm玻璃。 ⒋依系爭合約附件七第四條衛浴設備,採用TOTO高級臉盆LW947 CGU(含龍頭),馬桶(主臥室採用Derek CD 08、次臥室採用TOTO CW 454 SUG)或同等級。 (二)兩造爭執事項: ⒈原告主張被告交付系爭房屋主臥室所裝設之馬桶,並非系爭契約所約定之Derek 所生產之CD 08 ,及門窗部分非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大同鋁門窗,而係王冠鋁門窗,而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情事,是否屬實? ⒉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馬桶之損害55,600元、鋁門窗之損害169,728 元,及慰撫金50,000元,是否有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交付系爭房屋主臥室所裝設之馬桶,並非系爭契約所約定之Derek所生產之CD 08,及門窗部分非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大同鋁門窗,而係王冠鋁門窗,而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情事,是否屬實? ⒈查被告安裝於系爭房屋主臥室所裝設之馬桶,為被告向隆昌公司所購買,型號為CD=0830JC,簡稱CD=08,並安裝於系爭房屋內,此有隆昌公司所出具之出廠證明、馬桶照片、產品保固書、估價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8頁-131 頁)。雖原告否認上開文書形式上之真正,惟上開文書已由公證人認證,並蓋鋼印於其上,足認上開文書確實由隆昌公司所出具,文書形式上之真正應可認定。 ⒉再查,兩造系爭合約附件七第四條衛浴設備,關於主臥室馬桶,約定應採用「Derek CD 08」,而Derek德瑞克即為隆昌公司之商標品牌,被告向隆昌公司購買該馬桶後並安裝於系爭房屋主臥室,已依兩造系爭契約債之本旨而為給付。雖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應係Derek即隆昌公司自行生 產之馬桶,而非隆昌公司代理進口之馬桶云云。然查,兩造於系爭契約僅約定裝設隆昌公司所出售之CD08單體馬桶,並無約定該馬桶係隆昌公司自行生產,或不能係隆昌公司進口,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無理由。 ⒊又查被告在系爭房屋門窗所裝設者,係王冠鋁門窗,而依系爭合約附件七第三條室內建材,門窗採用「正字標記大同等氣密式鋁門窗,並附紗窗,落地門採用8mm強化玻璃 、窗戶採用5mm玻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認定 。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八條第二項約定:除非經原告之同意,被告不得以其他品代替代云云。然查: ⑴兩造系爭契約第八條第二項之本文,即載明:「圖說上未註明之建材設備均依附件(七)施工,…。除經甲方(即原告)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等語,依文義解釋,被告如依附件(七)所約定之設備施作時,此時並無變更建材設備情事,無須原告同意。 ⑵兩造系爭契約附件七第三條室內建材,關於門窗約定採用「正字標記『大同等』氣密式鋁門窗」,並附紗窗,落地門採用8mm強化玻璃、窗戶採用5mm玻璃」,其約定裝設之標的係有正字標記之氣密式鋁門窗,例如大同鋁門窗,但不以大同鋁門窗為限,此由契約先特別標示「正字標記」,再於大同底下加「等」文字可知。原告主張只能裝設大同鋁門窗,將大同鋁門窗變更為王冠鋁門窗應得其同意云云,尚有誤會。 ⑶又查,被告裝設在系爭房屋之鋁門窗,為詠晨企業行所承攬裝設,詠晨企業行係採用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鋁門窗,製造商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標準局檢驗局頒發正字標記證書及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此亦有經公證人認證由詠晨企業行所出具之估價單、正字標記證書、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7-122頁),應可信為真正。被告亦已 依約給付有正字標記之鋁門窗,應可認定。 ⒋綜上,被告關於系爭房屋主臥室所裝設之馬桶及鋁門窗,均已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並無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原告主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並無可採。 (二)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馬桶之損害55,600元、鋁門窗之損害169,728元,及慰撫金 50,000元,是否有理由? 查被告關於系爭房屋主臥室所裝設之馬桶及鋁門窗,均已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並無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已如前述,原告主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馬桶之損害55,600元、鋁門窗之損害169,728元 ,及慰撫金5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核結果並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涉,自無庸一一贅述。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98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