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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陳鈺雯
  •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 當事人
    薛麗鈴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61號原   告 薛麗鈴 林春成 薛仙智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惟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7樓,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附卷可憑 。另依據原告之主張,被告之債權係受讓自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資融公司)而來,而奇異資融公司曾以系爭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該法院以85年度票字第27026號裁定在案。又查該案卷宗雖因 逾保存年限而銷燬,然依據85年度票字第27026號裁定之「 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分別記載略以:「聲請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000號13樓E室...」、「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等語,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5月19日北院 木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票字第27026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佐,足見系爭本票付款地在 臺北市,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外,原告亦未曾陳明兩造間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洪翊學 附表: ┌──┬────────┬───────┬──────┐│編號│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1 │民國85年6月27日 │500,000元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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