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23號
- 原告
- 朱怡樺
- 被告
- 綠野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爵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