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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23號

原告
朱怡樺
被告
綠野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爵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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