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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給付開發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原告
智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勝光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開發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5,000 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而視同起訴之民國103 年4 月11日之美金1 元匯率折算為新台幣30.132元計算,為新台幣150,6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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