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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給付開發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原告
智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被告
益勝光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開發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款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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