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 原告
-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昌
- 訴訟代理人
- 唐丙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元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戴麗華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1,7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