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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原告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唐丙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元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戴麗華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1,7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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