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19號原 告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唐丙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元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戴麗華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1,7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古小玉